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是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的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所购房产为长春城区(含公主岭市)新建商品住宅。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家庭收入、还款能力、征信记录等需同时符合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业贷款”)申请条件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士不超过65岁、女士不超过60岁;
3、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6、有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7、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8、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借款条件;
9、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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