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功能,支持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辖区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本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受理和办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相关业务。
第二章 补贴申领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及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第五条 参保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第六条 参保人员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应填写《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领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号。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参保人员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参保人员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第八条 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技能人员培训需求,研究确定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确定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可根据本地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职工取得列入本地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五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200元;中级(四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800元;高级(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500元。
第九条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注明其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情况。
第四章 审核及补贴发放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中的“全国联网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证书查询平台”( http://wwwhllssgovcn/hljszyjd/cxptSearchjsp)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领人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当场告知申领人。各市(地)、行业经办机构对本级及所属县(市、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补贴申领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依据申请补贴等级核定补贴标准;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经办机构应于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 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应按月提报用款申请报送财政部门。补贴应于批准申领的次月拨付至申领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按规定调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21号)按规定废止。
附件: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