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矛盾申请使用居民户口簿
受理条件
立为一户的家庭户,其户主或者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矛盾不愿将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持有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说服无效的,书面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告知7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机关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含首页和本人内页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申报材料
a、身份证
b、申请书
法定办理时限
履行告知程序7个工作日后(公安机关应对持有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说服无效的,书面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告知7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才可制发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