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在长沙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办理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3、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4、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保险单据复印件;
5、车辆彩色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6、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7、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8、车辆所有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拟入网意向书复印件(平台自有车辆除外)或相关证明材料;
9、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10、能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3、申请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及车辆保险购买凭证等相关材料。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相关提醒: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后,车辆所有人须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