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申请流程图
二、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1.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3 号)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 1、2、3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4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