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11月1日)时,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按规定逐月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11月1日)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含按国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我市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申请继续逐月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月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补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此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上述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时,应通过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核实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并审查参保人提交申办材料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