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二条 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确定的每人每月70元基础养老金、省市确定的每人每月3元(按省市6:4比例分摊)基础养老金和县(市、区)确定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基础养老金组成。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市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加发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