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缴费基数计算方式为:
月缴费基数乘以12(月)。缴费基数取整至个位数,个位数下调为零。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中途参保的以下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当年度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新(转)入本市就读学生,中途停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和本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及高层次人才未就业的持本市居民居住证直系亲属等,在符合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申请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市户籍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可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出生(或申请)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自出生之日(或申请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市户籍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返贫致贫人员,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身份标记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自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