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职工生育保险的对象是什么?

地方特产2022-05-01 10:24:13未知

中山职工生育保险的对象是什么?

  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五)安置在本市待安排工作期间的退役士兵。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本文标签: 职工  用人单位  军籍  单位  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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