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15000元。
参保人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以内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超过30000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5%。
扩展材料
出院当日为本市户籍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返贫致贫人员和困境儿童等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3000元,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至6000元以内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超过6000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