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补充住院待遇和补充门诊待遇。
补充住院待遇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住院(含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500元。
参保人住院(含一类门诊特定病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500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补充门诊待遇
补充门诊待遇包括补充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和补充普通门诊待遇。补充门诊待遇不设起付标准。
登记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含普通门诊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就医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后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0%。
未登记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直接到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