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低保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全市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350元。各县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二)农村低保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全市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05元。月人均补助一类370元、二类205元、三类175元。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06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507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暂不调整: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0元;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320元;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