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描述: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申请人可持相关凭证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办理场所:
A. 城市区的,在洛阳市民之家(5楼A区和B区)办理。
B. 县(市)吉利区的,由所在管理部办理。
申报材料:
A. 民政部门出具的《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B.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C. 提取申请人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D. 提取申请人本市的工、建、中、农、交、邮储、洛阳和中原银行任一委托银行的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的50%。
办理说明:
A. 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提取,账户余额满千元以上部分可优先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B. 必须由提取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到中心窗口办理,提取申请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公证书或委托书(注明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书需由提取申请人单位加章,见附件)及委托人、提取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及相关提取凭证;凡委托他人办理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