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描述:职工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租房或商品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可持相关凭证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办理场所:
A. 城市区的,在洛阳市民之家(5楼A区和B区)办理。
B. 县(市)吉利区的,由所在管理部办理。
申报材料:
(1)租住公租房
A. 租房合同原件;
B. 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D. 提取申请人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E. 提取申请人本市的工、建、中、农、交、邮储、洛阳和中原银行的任一委托银行的储蓄卡(Ⅰ类账户)。
(2)租住商品住房
A. 审批部门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验证,打印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房证明;
B. 提取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单身职工签署《个人婚姻状况具结书》(见附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D. 提取申请人本人本市的工、建、中、农、交、邮储、洛阳和中原银行的任一委托银行的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
(1)租住公租房
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
(2)租住商品住房
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提取上限:城市区家庭月提取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身月提取额不得超过700元;县(市、吉利区)家庭月提取额不得超过600元,单身月提取额不得超过450元。
办理说明:
A. 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提取,账户余额满千元以上部分可优先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B. 必须由提取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到中心窗口办理,提取申请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公证书或委托书(注明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书需由提取申请人单位加章,见附件)及委托人、提取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及相关提取凭证;凡委托他人办理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