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受理补领离婚证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当事人依法登记(协议)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身份证、户口簿;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补领离婚证)、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证明材料
注:离婚证丢失或损毁的,需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保管部门查取婚姻档案证明。原离婚证(或离婚档案)应与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口页)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户籍部门变更。
4、照片
注:两张相同的2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单人彩色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