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准备:
1、现场打印或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原损毁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提交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函件的印章及签字人信息应当与单位报备信息一致);
3、未满16周岁的人员如无身份证,可提交户口簿,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提交监护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4、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为洛阳的现役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具有审批权的部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定居国外的在洛阳暂住的中国公民,应提交有效原损毁护照、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本市、省内户籍,)20日(申请人为外省户籍)(特殊情况需要发函核查的除外)
收费标准:
护照每证120元,加注每项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