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已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注销户口时是否收缴居民身份证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246号)文件规定,在入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公安机关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六条。
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材料后当场办理并录入电子档案。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