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年龄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申请条件
(一)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
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和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年龄的认定。
年龄的认定以本人现持有的身份证为准,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相符的,以身份证为准。
(三)对服义务兵役年限的认定。
服义务兵役年限的认定以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为准,按照全国优抚管理系统软件自动生成的年限计算。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相符的,以个人档案为准。
(四)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认定。
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请人,由本县2名以上(含2名)已认定的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战友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