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按照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且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周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3.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答: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4.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判断?
答: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5.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叔叔伯伯不属于扣除范围。
6.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填报信息,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预扣预缴时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