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通告

地方特产2022-05-08 09:10:33佚名

涿州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通告

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的通告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我市将按照《条例》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范围

  登记上牌的范围是所有电动自行车,包括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国标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非标车)。但不包括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滑板车和电动三轮车等车型。

  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时间

  涿州市将于今日(2022年5月1日)起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自登记上牌开始至2022年10月31日17时30分是集中登记上牌期限。集中登记上牌期限内国标车和非标车均可予以登记,2022年11月1日起非标车不再准予办理登记,即停止发放临时号牌。

  三、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地点

  在集中登记上牌初期,为方便群众办理,按照就近办、快捷办的原则,涿州市共设立113个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代办网点,首批示范上牌代办网点信息如下所示(5月1日启动代办),其余社区、乡镇代办网点也将在完善后动态调整开放,您可关注“涿州交警微发布”微信公众号查看公告。

  四、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需要的手续

  1、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对于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实行容缺办理制度。一是身份证“一证通办”。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个人,身份证住所地不在登记地的,无需提供居住证。二是来历凭证有条件容缺办理。集中登记上牌期间,电动自行车购车销售发票遗失或损毁的,可凭所有人签注《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办理登记业务。三是合格证有条件容缺办理。在集中登记上牌期间,对产品合格证遗失的容缺办理,可凭所有人签注的《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备注“合格证遗失”后办理登记业务。四是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缺失容缺办理。在排除盗抢嫌疑后,登记机关在前车架斜管上粘贴统一自编整车编码标签,办理登记上牌业务。

  五、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流程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自行通过微信公众号“河北交警微发布”进入登记系统,线上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按要求自行采集相关信息上传,进行预登记。再到代办网点由登记受理人员现场核验电动自行车及相关证明凭证,符合规定的,通过核验,顺序确定号牌号码,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二种方式: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通过第一种方式线上进行预登记的,也可选择邮寄号牌办理登记,邮政服务网点业务受理人员将对应号牌进行打包寄递。邮政投递人员到达投递地址后现场核验电动自行车及证明凭证,符合规定的,将号牌投交给用户并完成安装服务。

  第三种方式: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直接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网点,现场提交材料,交验车辆,工作人员审查材料、核验车辆,符合规定的,受理、采集信息,顺序发放号牌,完成登记。

  六、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样式

  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发放绿色正式号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白色临时号牌(使用期限至2025年4月30日);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单位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正式号牌。电动自行车没有纸质行驶证,登记上牌后,生成电子行驶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无需打印随车携带。

  七、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费用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免费。所有服务网点也不得强制提供其他服务,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号牌工本费、拆装费等费用。

  八、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要求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并按照规定文明、安全驾驶。

  九、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登记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十、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4月30日

本文标签: 电动自行车  号牌  规定  涿州市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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