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网上注册及报名须知
为方便我市居民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开通网上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注册、报名系统,请符合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家庭认真阅读以下条款: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将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情况,对具备认购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lyzbj.org.cn)、洛阳日报、洛阳晚报发布项目认购公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lyzbj.org.cn)届时开通网上注册、报名系统。
二、报名系统开放后,请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家庭登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lyzbj.org.cn),点击进入《洛阳市经济适用房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注册。
三、注册完成后,登录系统,根据家庭需求选择项目(限申请一个)、点击“我要报名”,按系统提示和家庭情况如实填报申购信息(包含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户籍、房产、车辆、婚姻、社保、公积金、工商注册等)、下载各类证明材料模板(收入证明、同住证明、承诺书等)及《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时限要求上传各类证明(参照《网上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传附件说明》),完成报名工作。 下载的《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复印无效。
四、报名分为2个阶段完成:
1.注册、报名阶段 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完成注册→登录系统→点击“我要报名”→如实填写申购家庭相关信息→点击“保存”→点击“提交”。 需在第1阶段的规定的注册、报名时间内完成,申购信息需认真细致,一旦提交无法更改。
2. 上传资料阶段 申请家庭完成信息提交后,按提示下载应提交的材料模板及《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开具证明、准备资料→上传各类证明资料(含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车辆发票、工商注销证明、收入证明等) 需在第2阶段的规定时间内完成。
3.未能按认购公告中规定的2个截止时间完成提交和上传申请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申请。
五、网上报名结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将对报名通过的申请家庭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lyzbj.org.cn)进行公布,同时发布《受理审核公告》。通过的家庭按《受理审核公告》中的时间、地点,到经济适用房项目接待中心进行预约后,申购人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按预约时间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各类资料(应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工作。
六、网上报名上传资料与受理窗口资料不一致的,最终以受理审核部门意见为准。
七、注册及报名信息填写人应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本人或申请家庭成员,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为防止申请信息泄露,请勿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填报,一经发现,取消报名资格。 报名及受理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受理审核及资料提交,必须申购人本人(或配偶)办理,不允许他人代办。
八、恶意注册或填写虚假信息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将列入我市保障房信用黑名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九、申请家庭应符合《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洛住保〔2019〕4号)中规定的条款。
原文如下:
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7]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有效解决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特修订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
1.具有洛阳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且已满3年。
2.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含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自建房、私有住房、公寓、被拆迁房屋等),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人均20平方米;拥有商业用房的家庭不得申请。
4.未婚青年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8周岁。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家庭私用车辆限一辆,购买价格不超十万。 (2)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无注册公司,无个体工商注册。 (3)申请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出资人、股东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占有企业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等岗位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 (4)达到退休年龄老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将法定赡养人家庭条件合并审核,符合申购条件方可申请。 (5)离婚家庭人员离婚前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的不得申请;离婚前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标准的,限一方申请经济适用房,若另一方申请需满2年后方可申请。 (6)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其他二级以上残疾人应取得残疾证两年以上),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予以优先保障。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7.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8.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二、以下情况的家庭,不得申请
1.申请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1年内,因出售、赠予、拆迁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仍计算为原住房面积,与现有房产合并计算后超出人均20平方米的,不得申请。
2.对拆迁房屋,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不得申请。
3.购买车辆超过十万元的,车辆过户后不满1年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注册公司,注销后不满1年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5.原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6.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
7.已享受房改、集资建房政策,且房改房、集资房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不得申请。
三、释义:
1.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含未婚的子女。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家庭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3.未婚大龄青年申购经济适用房需同时审核其父母家庭购房条件。
4.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需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所有住房合并计算。
四、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通知(洛房政〔2019〕1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