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策性加分的规定 (加分计入总分后划定总成绩等级)
户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九年级考生可以获得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 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意见〉的通知》(市教〔2014〕4 号)规定者,按流入地的相应条件获得政策性加分。
(一)下列考生加 20 分:
1.灌阳、全州、兴安、灵川、临桂、永福、阳朔、平乐、荔浦等 9 个县 ( 市、 区 ) 的苗、瑶、侗、毛南、仫佬、回、 彝、京、水、仡佬等 10 个世居少数民族考生;
2.龙胜、恭城、资源等 3 个县的所有考生;
3.农村(父母双方及考生均为农业户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考生、双女结扎户考生;
4. 烈士子女。
(二)下列考生加 10 分:
1.灌阳县的考生 (含汉族考生);
2.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 (含台湾户籍 ) 考生。
(三)全州、兴安、灵川、临桂、永福、阳朔、平乐、荔浦等 8 个县 (市、区 ) 的少数民族考生 (不含上述 10 个世居少 数民族) 加 7 分;
(四)象山、秀峰、七星、叠彩、雁山等 5 个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