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规范新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21〕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起草背景
2018年5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2019年3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要求“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基于新区尚未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现状,特制定《通告》以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告》按照“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服务民生、分类施策、协同共治”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总量控制、分批注册、分区通行、区域限行、专车专用、综合治理”的总原则。围绕登记管理,对有效期、过渡期、民生服务行业进行了明确,对核心区管理、超标车管理以及退出机制进行了规范。
1.总量控制。原则上在新区范围内全面放开,对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关定义和要求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实施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旧标准的设置过渡期,但整车质量、电池电压任意一项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性能符合机动车标准的不予登记。
2.“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上牌管理”是指,最高时速不大于25KM/h,电动车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蓄电池标准电压小于或等于48V,装配气垫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的电动自行车。
3.“设置过渡期,登记并发放过渡期临时标识”是指,在新标准即《GB17761-2018》实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标准的合格证标注“电动自行车”的“两轮电动车”和新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标准但经过鉴定为非机动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登记并发放过渡期临时标识,过渡期满后标识作废,禁止上道路行驶。
4.分区通行。对电动自行车号牌颜色、号段进行分类区分。市内核心区号牌颜色为“绿底白字”,其他地区号牌颜色为“蓝底白字”,核心区过渡期临时标识为“绿底黑字”,其他地区过渡期临时标识为“黄底黑字”,便于分区通行,优化管理。核心区之外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进入核心区通行。
5.综合治理。新区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进而实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同管理的齐抓共管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