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四)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6个月检验一次;
(五)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6个月检验一次;
(六)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七)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核定载客人数7人及7人以上的、营运车辆变更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车辆以及面包车、每2年检验1次。上述情况以外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注册登记6年以内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八)注册登记6年以上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