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清苑区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认证范围:在我区人社部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离)休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代课教师教龄补助领取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领取人员,失业保险领取人员。
认证方式:认证人员可下载安装“智能身份验证”手机APP,注册后即可进行自助认证,点击“智能身份验证”图标进入,输入待遇领取人身份证号码,注册或者登录后,点击“人脸验证”,按系统提示认证成功即可。
注意事项:
1、社保待遇领取人员要在认证时限内用手机APP完成认证,逾期未认证将影响您的待遇领取;
2、冒领社保待遇要负法律责任。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失去待遇领取资格的,家属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提请同级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