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户籍居民市内全域迁移
前置条件:
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住房登记户口;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将户口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原件)
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
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
4、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原件)
备注:一、住房佐证材料包含以下类型:
(一)合法稳定住所提供:
1.城镇地区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
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需交房);
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
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
人才公寓提供住建部门有效凭证。
2.农村地区的:
已确权住房出具房屋所有权证;
未确权有证住房出具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未拆迁无证住房由农村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出具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由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进行核查)。
(二)单位或部队经济适用房提供:购房合同、缴款凭据。
(三)部队营房提供: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应分配给本单位现役军人的);
(四)单位自建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分房证明、缴款凭据。
(五)本市农村地区居民租赁城镇地区成套住房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可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或落户地“—站式服务"办证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