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的,经认定后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以上年度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南昌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前述缴费基数计算出的缴费总额的2/3,即为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高校毕业生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其人员户籍和参保要求、补贴标准、办理程序,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相关规定执行。
补贴期限按照《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执行。
点击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