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加快国际人才港建设的若干措施

地方特产2022-05-11 18:11:34佚名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加快国际人才港建设的若干措施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加快国际人才港建设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奋力实施强省会战略,吸引集聚全球优秀人才,推动"两区"高质量发展,结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长沙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围绕工程机械及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数字经济、生物技术及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坚持"揭榜荐才、靶向引才、精准引才",坚持示范引领、分层分类、协调发展,从2022年起,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用五年时间,引进100名产业领军人才、1000名紧缺急需和骨干人才、100名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培育1000名优秀工程师和技能工匠人才。

  第二章 实施百名产业领军人才计划

  第三条 产业领军人才,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对长沙经开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推动作用或带来重大经济效益,且达到A、B、C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应层次人才。

  第四条 产业领军人才在企业全职工作的,给予以下支持:

  (一)新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人的奖励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拨付;给予最高200平方米/人的全额购房补贴。

  (二)产业领军人才在长沙经开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部分)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奖励,每人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年。

  (三)新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入区过渡期(两年)内,可免费入住长沙经开区国际人才公寓或人才公寓,或按最高5000元/月、最长12个月发放租房补贴。

  (四)产业领军人才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年满60周岁。入住省内养老机构的,按每位老人1万元/年的标准给予康养补贴,期限五年。

  (五)对吸纳产业领军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人的社保补贴。

  (六)产业领军人才子女及A、B类人才第三代子女,可在长沙市属中小学、幼儿园选择就读入园。属于海外人才(指外籍人才和留学归国人才,下同)的,其子女就读长沙经开区、长沙县范围内民办学校或国际学校的,按人才子女学费的50%。给予每位人才最高10万元学费补助。

  (七)择优推荐贡献突出的产业领军人才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五条 产业领军人才带项目、技术、资金,在长沙经开区新创办企业的(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新创办企业符合长沙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给予以下支持:

  (一)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给予三年累计最高90万元租赁补贴;购置生产经营场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购置补贴。

  (二)创业项目经评审,根据实际有效投入给予最高10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按5: 3: 2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三)新创办企业前三年,按当年产生地方贡献区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年。(四)新创办企业三年内成长壮大为规模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三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五)新创办企业获得"优才贷"等银行贷款的,按贷款利息给予最高30万元/年的补贴,期限三年。

  第六条 对新引进产业领军人才的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全职引进的,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人的引才奖励,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二)柔性引进的,按企业实际支付人才相关报酬的30%(海外人才按50%),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人的引才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年。

  第七条 对为企业全职引进产业领军人才的中介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人的引才奖励,每家机构不超过100万元/年。

  第三章 实施千名紧缺急需和骨干人才计划

  第八条 紧缺急需人才,指长沙经开区重点产业企业迫切需要且相对紧缺,达到D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应层次人才;骨干人才,指长沙经开区重点产业企业中专业水平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达到E类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应层次人才。

  第九条紧缺急需人才、骨干人才在企业全职工作的,给予以下支持:

  (一)新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人的奖励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拔付。

  (二)紧缺急需人才、骨干人才在长沙经开区、长沙县首次购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

  (三)紧缺急需人才、骨干人才在长沙经开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部分)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奖励,每人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年。

  (四)新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骨干人才入区过渡期(两年)内,可免费入住长沙经开区国际人才公寓或人才公寓,或按最高3000元/月、最长12个月发放租房补贴。

  (五)对吸纳紧缺急需人才、骨干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人、1万元/人的社保补贴。

  (六)紧缺急需人才、骨干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属于海外人才的,其子女就读长沙经开区、长沙县范围内民办学校或国际学校的,按人才子女学费的50%,给予每位人才最高10万元学费补助。

  第十条 紧缺急需人才、骨干人才带项目、技术、资金,在长沙经开区新创办企业的(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新创办企业符合长沙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除享受本措施第五条第(一)(三)(四)款支持外,还给予以下支持:

  (一)创业项目经评审,根据实际有效投入给予最高6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按5:3: 2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二)新创办企业获得"优才贷"等银行贷款的,按贷款利息给予最高20万元/年的补贴,期限三年。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的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全职引进的。给予企业10万元/人的引才奖励,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二)柔性引进的,按本措施第六条第(二)款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柔性引进产业领军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引才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年。

  第十二条 对为企业全职引进紧缺急需人才、骨干人才的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人、2万元/人的引才奖励,每家机构不超过50万元/年。

  第四章 实施万名优秀青年人才计划

  第十三条 优秀青年人才,指45周岁(含)以下的博士、35周岁(含)以下的硕士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十四条 根据《长沙经开区重点产业博士需求目录》新引进的博士,可直接认定为骨干人才,除同等享受本措施第九条第(三)(四)(五)(六)款相应支持外,还给予以下支持:

  (一)连续五年按1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共计60万元的生活补贴。

  (二)博士在长沙经开区、长沙县首次购房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购房补贴。

  (三)新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年的科研经费支持,期限两年。每个站(基地)不超过50万元/年。

  (四)博士带项目、技术、资金,来长沙经开区新创办企业的(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新创办企业符合长沙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按本措施第十条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新引进的硕士,给予以下支持:

  (—)硕士在长沙经开区、长沙县首次购房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属于QS世界大学排名前500所高校、"双一流"高校中世界一流建设学科毕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硕士带项目、技术、资金,来长沙经开区新创办企业的(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新创办企业符合长沙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给予三年累计最高60万元的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创业项目经评审,可根据实际有效投入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按5:3:2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第十六条 对来企业实习的国内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给予最高3000元/人的实习补贴,并可免费入住长沙经开区人才公寓(海外人才入住国际人才驿站)或青年人才驿站,期限最长三个月。对企业新引进毕业两年内且在长落户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每人6000元/年的标准给予租房和生活补贴,期限两年。

  第五章 实施万名优秀工程师和技能工匠人才计划

  第十七条 优秀工程师,指获得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工匠人才,指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术工人。

  第十八条 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培育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工程师。工作满一年后,按照巿级奖励的50%给予最高5000元/人的配套奖励。

  第十九条 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培育的正高级.副高级工程师,在长沙经开区、长沙县首次购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 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培育的紧缺工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工作满一年后,分别给予高级技师10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生活补贴,分两年拨付;按高级技师2000元/人、技师1000元/人、高级工500元/人一次性给予企业引育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年。

  第二十一条 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奖励的,授予"星沙工匠"荣誉称号,并按上级奖励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人的配套奖励。

  第二十二条 根据《长沙经开区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需求目录》开展培训的技职院校或培训机构,技能人才培训合格后在企业工作满6个月的,给予技职院校或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培训补助,每家院校或机构不超过20万元/年。

  第二十三条优秀工程师和技能工匠人才在长沙经开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部分)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奖励,每人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中的企业指设立登记、税务关系在长沙经开区,正常生产经营且在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长沙市政府办公厅《长沙支持"智能制造"海归小镇建设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2]8号)对新引进的海外人才的支持事项,本措施未涉及的,按(长政办发[2022]8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与长沙经开区执行的省、市、区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干部人事人才局负责解释,相应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联系电话:0731-84878592、0731-8402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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