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补贴享受条件:对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超过100%部分不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申领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人员应向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提交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人社保卡账户。
(四)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应向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五)受理机构及联系电话: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
就业困难人员的解释说明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未就业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居民且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无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5.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6.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
7.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街道社区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