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县教育人才引进培育实施办法(试行)》,长沙县外引进的在基础教育领域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相关优待政策,具体如下:
人才条件:
1.第一类高校毕业生。全国“双一流”建设高校32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定向、委培、独立学院或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
2.第二类高校毕业生。有教师资格证,本科为师范专业的应届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3.第三类高校毕业生。有教师资格证,部属师范大学应届公费师范生。
人才要求:
引进人才在长沙县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在最低服务期内实行年度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等次发放生活补贴,当年补贴在次年发放,服务期满后不再发放。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的生活补贴。在长沙县首次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人才补贴:
1.第一类高校毕业生
年度专项考核为优秀给予生活补贴12万元/年,合格给予生活补贴10万元/年;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
2.第二类高校毕业生
年度专项考核为优秀给予生活补贴4万元/年,合格给予生活补贴3万元/年;给予购房补贴3万元。
3.第三类高校毕业生
年度专项考核为优秀给予生活补贴2万元/年,合格给予生活补贴1万元/年;给予购房补贴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