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区支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地方特产2022-03-22 02:33:00佚名

普兰店区支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22年1月1日《普兰店区支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正式实施

  普兰店区支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壮大普兰店区经济规模,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引入优质项目落地,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1.新引进企业

  1.1 奖励范围

  1.1.1新注册或大连市域以外迁入的企业;

  1.1.2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本辖区内;

  1.1.3承诺落地后五年内不迁出本辖区;

  1.1.4项目资金系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1.1.5除房地产类外的企业。

  1.2 资金政策

  1.2.1 对工业类项目,符合《普兰店区“十四五”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关于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要求,自项目竣工投产年份起,连续五年按其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五年内企业税收强度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年度,按其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2年。

  1.2.2 对总部经济项目,连续五年按其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1.2.3 对平台类公司,连续五年按其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1.2.4 对其他类型企业,连续五年按其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1.3 人才政策

  1.3.1对企业高管,从项目竣工投产年度起,连续五年按其个人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五年内所在企业税收强度超过20万元/亩的年度,按其个人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2对引进人才,按照大连市“5+22”人才政策、普兰店区《关于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规定》《普兰店区引进实用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普兰店区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落实。

  1.4 土地政策

  1.4.1 对辽宁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70%执行。

  1.4.2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产业发展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第41号)规定,产业用地积极采用弹性出让、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1.4.3上述土地扶持政策只可享受其一。

  2.本地存量企业

  2.1 对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在500-1000万元(含)的企业,按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环比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环比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2.2 对首次入库的商贸企业和工业企业,按每年1万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2.3 对存量建筑企业大连市域外业务本地结算部分,连续五年按其域外业务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引资人政策

  3.1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资人,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2对新引进总部经济的引资人给予重奖。

  3.2.1对新引进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亿元及以上全国总部经济的引资人,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3.2.2 对新引进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区域总部经济的引资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3.2.3 对新引进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地区总部经济的引资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3 对新引进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企业的引资人,按其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

  4.关于“一事一议”

  对于以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年限不超过五年,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五年内形成的区级地方经济贡献。

  4.1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重大战略投资者投资的特大型或有特殊贡献、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4.2 总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或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税收达到30万元/亩且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

  4.3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的各类企业。

  5.其他规定

  5.1 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或在五年内迁离本区的,区政府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2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同类条款有抵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3 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条款的,或同时满足普兰店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或同时满足合同规定的同类奖励条款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5.4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5.5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普政办发〔2019〕67号、〔2019〕68号、〔2020〕20号文件同时废止,已享受政策且未到期限的项目继续按协议约定执行。

  5.6本办法由普兰店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文标签: 万元  普兰店  经济  区级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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