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对象:
市外公民,依照《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个人信息登记的,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丢失等原因需换领补领的,可在其就业、就学、居住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或"一站式服务"办证点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不能异地办理)。
所需材料:
凭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之一,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均可异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不予受理的对象:
1、容貌变化较大,或者人口系统照片与历史制证照片差别较大,且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2、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3、申请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址(省内住址变更的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4、有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不良信用记录的。
申办流程:
1、办证申请。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等相关材料,到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采集信息。申请人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等材料,民警审核通过的,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
3、缴纳工本费。按照有效期满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的标准缴纳工本费;同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4、证件领取时间及方式。公安机关自公民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制证并发放居民身份证。受理点领取的,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单到异地受理点核验并领取证件;委托速递部门]代为领取投递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居民身份证30日内,就近到受理点进行居民身份证核验。
5、属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