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
⒈资助对象
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委培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中央部属院校及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国家和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除外。
2.资助比例
符合条件的100%资助。
3.资助标准
按学年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研究生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高于8000元的,研究生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本专科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
(注:以上资助项目及标准为现行政策规定,如因政策变化而调整资助项目或标准,则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