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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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据此,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2.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
3.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具体详情可致电西安市相关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