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1)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自治区内住院治疗及康复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十五元计发。工伤职工需转到自治区外就医的,经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三十元计发。
(3)交通及住宿费。转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按长途汽车和火车硬卧及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工伤职工需转到自治区外就医的,经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 办理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二百元标准,最多支付三天,凭住宿票据报销。
(4)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