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1)具有洛阳市户籍;(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1)具有洛阳市户籍;(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不低于60元/人/月,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和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代发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四)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1)要如实填写《洛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和《洛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2)提供本人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三张、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3)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二)逐级审核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要求,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2.县级残联复核。(1)县级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进行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2)对复核合格的材料,主要负责人要在《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3)对复核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书面形式书原因告知申请人。
3.县级民政部门审定。(1)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2)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要退回材料。(3)对材料审定合格拟发放补贴的,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4)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主要负责人要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5)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调查。
(三)公开公示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组织要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2)享受两项补贴对象的信息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3)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示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4)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同时要通过县级政府或民政、残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补贴发放
(1)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族人,自申请当月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其银行账户。(2)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残联将下月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3)县级财政部门自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4)代发金融机构将当月补贴资金转入补贴对象账户,并注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残疾人死亡;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被认定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领取人,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要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对经复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要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
一、实施时间
自2021年4月22日起
二、实施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民办发〔2021〕2号) 、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豫民文〔2021〕83号)
三、实施内容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是指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他代理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以任意地申请、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的形式办理。即残疾人两项补贴办理流程中的申请提交和受理环节实现“跨省通办”(也包括省内跨市通办、跨县通办、跨乡镇〔街道〕通办),乡镇(街道)初核、残联复核、民政审定、资金发放等环节仍由户籍地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四、申请范围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全省范围任何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均受理全国任何户籍地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
五、申请流程
(一)申请条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持有有效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和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满足上述条件,按要求进行相关的政策衔接后,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异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及残疾人在户籍地领取两项补贴的银行账号,填写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并在申请表中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三)享受标准。申请人户籍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洛阳市各县、区每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六、审批流程
(一)申请地点。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居住地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提交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二)资格初审。受理窗口进行资料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符合申请条件的于 3 个工作日内推送到户籍地的受理窗口。
(三)办理审批。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四)业务办结。受理窗口收到业务属地反馈的办理结果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业务属地反馈的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记录。
五、监督管理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业务负责。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便民咨询电话
洛阳市民政局 0379-63921565
偃师市民政局 0379-60302716
孟津县民政局 0379-67919730
新安县民政局 0379-67288517
宜阳县民政局 0379-68882230
洛宁县民政局 0379-66239292
伊川县民政局 0379-69360871
嵩 县民政局 0379-60213507
栾川县民政局 0379-66820639
汝阳县民政局 0379-68233096
涧西区民政局 0379-64823270
西工区民政局 0379-63892603
洛龙区民政局 0379-65156810
老城区民政局 0379-62518619
瀍河区民政局 0379-6398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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