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整治电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有效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和预防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即日起将对辖区所有上路行驶的电动车、摩托车开展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1、上路行驶的二轮、三轮电动车;
2、上路行驶的二轮、三轮摩托车。
二、整治内容
1、严查驾乘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2、严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
3、电动车未安装号牌;
4、严查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严查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
6、严查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违法加装遮阳伞;
7、严查酒后驾驶二、三轮摩托车;
8、严查电动三、四轮助力车(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
9、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社会团体要积极作出表率,并引导所属人员向亲属、朋友积极宣传,文明驾乘电动车,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广大交通参与者要互相宣传转告,模范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洛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