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一律予以扣留并采取警示学习、体验感受、自我承诺教育等方式,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纠正后予以放行。对不服从交警管理,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严查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提升我县摩托车、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减轻交通事故后果,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经研究决定,自11月29日起,上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伊川县交警大队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不戴头盔”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重点
1.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
2.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
3.摩托车未按规定登记上路行驶的;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4.摩托车、电动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整治范围
全县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
三、整治措施
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全警、全时、全域行动,组成多个行动小组,在全县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路口布警,严厉整治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行为,尤其是驾驶员和乘坐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积极配合,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共建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现场查处等手段予以处罚。
对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一律予以扣留并采取警示学习、体验感受、自我承诺教育等方式,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纠正后予以放行。对不服从交警管理,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