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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审登记
目录认定和专才认定通过的人才,认定结果满2年应进行年审登记,应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前的两个月内提出年审登记申请,未有效年审的,暂停享受政策。
1.通过目录认定的行业型条件、综合类条件或专才方式认定的,备案时不需要审核认定条件,由系统自动获取社保缴纳信息,数据无法共享的,应提交在杭工作证明材料。通过目录认定的市场化条件认定的,备案时由受理部门、审核部门重新审核认定条件。
2.工作单位未发生变化的,系统自动通过或审核后批准通过。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由受理部门审核申请人资质与变更的工作单位是否存在明显不符的情况后,批准通过。
(二)主动登记
人才在申请大额资金等配套政策时,政策规定需要人才进行备案登记的,人才可提出主动登记,按备案登记的原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