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以及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22〕75 号)相关规定: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外地人在南京给新车上牌,车主携带身份证原件(地址与户籍一致),车辆发票原件,车辆合格证原件,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交强险保单原件即可。另外,车辆环保需达到国六标准,车辆购置税必须在南京缴纳。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6)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