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三大目录)的规定。
住院医疗中使用的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需先自付15%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住院医疗中使用的甲类诊疗项目全额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乙类诊疗项目个人需先支付10%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丙类诊疗项目个人需先自付15%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内置放材料的最高限价标准为10000元。
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照一级(含一级以下)医院床位费12元/日、二级医院床位费16元/日、三级医院床位费20元/日的标准执行;低于规定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全额自付。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全市统一规范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不变,具体如下: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共30种,分为二类。
Ⅰ类,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征;(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血友病;(8)地中海贫血(含输血)。
Ⅱ类,22种:(9)精神病限4000元;(10)高血压病限4000元;(11)糖尿病限5000元;(12)结核病限4000元;(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限4500元;(14)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限5000元;(15)慢性房颤限5000元;(16)心肌病(原发性)限5000元;(17)慢性肝炎限5000元;(18)慢性支气管炎限4000元;(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4000元;(20)慢性支气管哮喘限4000元;(21)肝硬化限6000元;(22)慢性肾病限4000元;(23)脑卒中后遗症限6000元;(24)癫痫限5000元;(25)重症肌无力限6000元;(26)血吸虫病限4000元;(27)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限5000元;(28)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限5000元;(29)老年痴呆症限6000元;(30)艾滋病限10000元。
Ⅰ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统筹基金(含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的(不含I类和艾滋病),最高限额以核定的所患病种限额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7000元/年。
所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待遇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关于将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的通知》(洪人社发〔2016〕367号)规定的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