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育儿假不扣工资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3、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市医保发【2019】68号文)规定:
以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
生育津贴=(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2)÷365×产假天数
你可能还想了解的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