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博州新型城镇化建设,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满足职工多元化的缴存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以及《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居住在博州城镇6个月以上、年龄在16-60周岁常住人口中的外市(县)户籍和本市(县)城镇、农村户籍人口,包括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二章 缴存
第三条 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
第四条 在博州城镇正常居住的常住人口,个人信用良好,并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管理中心在业务系统中设立“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缴存管理账户”。符合条件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银行卡(借记一类卡)、个人征信报告、近6个月社保缴费明细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第五条 经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缴存人员,填写《博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表》,并与各管理部签订《博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及托收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实现按月自动托收。开户成功后,于次月缴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10%~24%,月缴存基数由缴存人自行申报,不得低于博州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且不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博州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的3倍。
缴存基数可每年调整一次,由本人于每年7月1日前在规定额度内自行通过互联网或柜台申请办理。申请调整成功后,于7月份起按照新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应按月足额缴存,并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前将资金存入托收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由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按月连续代扣代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到账之日起即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如本人银行卡有变动,须在扣款日前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理变更。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提出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填写《博州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经管理部审批后,可停止缴存。
第九条 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转移至单位继续缴存时,须办理转移业务,同时自动终止个人缴存公积金托收协议;单位缴存转为个人缴存时,须办理转移业务,从转入当月起开始办理缴存托收。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封存、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博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㈠ 发生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等住房消费行为的,参照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的,账户封存6个月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销户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在博州范围内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㈢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时不得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缴存人员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退休提取时可以给予利息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利息额的5%,利息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㈣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缴存账户余额;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剩余部分可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的,可按照《博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中心每年对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的贷款总额度,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人数、缴存余额、中心个贷率确定。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博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㈠ 个人公积金账户申请停缴后重新启封继续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从启封时间重新计算。
㈡ 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参照《博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得高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
㈢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个人账户内须留存12个月公积金缴存额,留存缴存额可在结清贷款时使用。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按月缴存义务,不得出现断缴,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㈠ 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或累计欠缴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且在接到催缴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的;
㈡ 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发生贷款逾期的;
㈢ 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被证实为虚假、无效、非法、过期的。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继承人、受馈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代扣账户金额不足造成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原则上账户自动封存。申请继续缴存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申请启封。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