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备注: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