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大连市本地高层次人才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本地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9〕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人才办发〔2021〕13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度大连市本地高层次人才津贴审核发放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津贴发放标准
已在连全职工作和本地晋升的尖端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3000元、2000元津贴,其中在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工作的,津贴标准上浮10%。
二、津贴发放范围及条件
(一)由市人才办认定的我市2019年第1至第8批、2021年第1至第4批本地全职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办备案的我市2021年第三季度本地全职高层次人才,为本次津贴审核发放范围。
(二)首次发放津贴的人才,按照其认定高层次人才所依据的荣誉、奖项取得的时间,据实发放2019至2021年度津贴,其中在2019年4月份(含)之前取得的,自2019年5月份起享受津贴;2019年5月份(含)之后取得的,自取得荣誉的下个月起享受津贴。
续发津贴的人才,据实发放2021年度津贴。
本地晋升的人才,按照其晋升所依据的荣誉、奖项取得的时间,自取得荣誉的当月起,按晋升后的层次标准据实发放2021年度津贴;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按原标准发放津贴的部分,补发原标准与新标准的差额。
(三)人才在2019年5月份之后因离连或退休等情形离岗的,自离岗下个月起,停发津贴。
(四)人才在我市范围内正常流动且继续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由原认定单位、用人单位报市人才办备案后,在新单位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五)《实施细则》印发(2019年4月22日)后,新引进的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待遇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已享受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薪酬补贴、高端高技能人才薪酬补贴、企业骨干技术技能人才薪酬补贴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等情形认定为我市本地全职高层次人才,已享受2021年度津贴待遇的,本次不再审核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三、工作程序
(一)单位核实
用人单位核查本单位高层次人才身份信息及在连在岗情况。对首次发放津贴和本地晋升的高层次人才,要同时确认其认定(或晋升)所依据的荣誉(奖项、称号、职务等)取得的时间。据实填写《大连市高层次人才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相关内容,并按所在地区人社部门规定按时报送材料。
(二)地区审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审查本地区用人单位报送的《汇总表》,并于2022年3月14日前将本地区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表》、《大连市高层次人才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2)和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信息纸质及电子版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39室(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三)社会公示
市人社局审核各地区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并进行信用核查后,对拟发放津贴的高层次人才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根据公示结果,向各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反馈确定的津贴发放名单及发放标准,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四)补贴发放
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各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用人单位将津贴发放至人才本人,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市财政局按照市人社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对各地区给予全额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要明确责任,严格标准,切实把好审查落实待遇第一关。对荣誉取得时间、在连在岗等情况的把握要据实、准确,各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人社局统一部署,紧前组织开展辖区内高层次人才津贴审核发放工作。高层次人才津贴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事关高层次人才切身利益,各地区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动,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统筹安排相关工作,在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下,自行决定辖区内各单位报送材料时间。工作推进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市人社部门报告。
联系人:王垚;联系电话:84369106。
附件:
1.大连市高层次人才津贴审核汇总表
2.大连市高层次人才津贴发放汇总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