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优先配租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仍在有效期内):
1、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2、孤寡老人;
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4、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
5、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8、属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9、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10、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原承租房屋的出租(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返还原业主证明及腾退声明;
11、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书,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12、现役军人(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证明、转业复员军人证明、其他退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家属证明、残疾军人证明、烈士遗属证明、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证明、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13、居住无法出售的国有“僵尸企业”存量公房的职工证明(企业或其监管单位出具,证明版本可前往户籍所在街镇领取)。
14、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属于参加隔离酒店工作的在职人员。
以上项资料需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意向登记复核期间,如经街、区部门审核人员发现申请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未如实填写意向登记表及提交相关资料的,将被取消本次配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