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参保人群: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第二项所称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