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完善厦门市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伤康复工作,经调研学习部分省市地区的工伤康复经验,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部分重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意义和目的
工伤康复是建立工伤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出台《办法》一是为了保障厦门市工伤职工的权益,有利于其更好地恢复和改善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提高生活质量;二是有利于降低企业工伤支出,减少工伤对企业的影响;三是尽可能地帮助工伤职工回归家庭、社会和工作岗位,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四是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完善康复准入制度、康复评价体系、康复结算办法等,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二、制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厦人社〔2018〕218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确立了“医疗与康复并重”和“先康复、后鉴定”的工作原则(第二条)
目前,我市工伤职工对工伤康复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相对不足,实践中甚至存在工伤职工拒绝康复、要求直接鉴定的现象。《办法》确立了上述工作原则,就是要强调工伤康复的重要性和前置性,杜绝拒绝康复就直接鉴定的现象,实现康复早期介入,让工伤职工更好地恢复和改善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
(二)明确工伤康复申请程序,促进职工“早康复”(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临床治疗结束后,应及时提出康复确认申请。如在治疗阶段具有康复价值的,可由所在医院的劳动能力鉴定康复专家直接签署初步的康复意见,先行进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康复价值确认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价值确认复审。复审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明确康复机构管理事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要求康复机构制订工伤康复方案,建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机制,确保工伤职工在康复机构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康复治疗。同时协助先期进入康复机构的工伤职工办理康复确认申请手续。
(四)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权益,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合理支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明确了工伤康复期纳入停工留薪期管理;工伤职工康复期间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职工康复住院期间,按照工伤医疗住院标准享受伙食补助费;减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康复治疗期间工伤待遇问题的争议。
(五)制订了《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合计服务项目104项。这将解决我市现有工伤康复结算制度单一、费用标准较低的实际问题,并且充分调动康复机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伤康复的作用,促进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四、实施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