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比例:
居民家庭名下在广州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记录的,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
居民家庭名下在广州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穗府办函〔2017〕65号通知原文: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