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保险参保: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工伤保险登记: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登记事项变更: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